-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1-07-2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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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20年5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执法专用停车场购买服务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同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县政府采购网发布《X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专用停车场购买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共分六个包。6月2日,四家供应商参与引起行政复议的(F)包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其中T公司、M公司、A公司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同日,评委会确定0元报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T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并在县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M公司、A公司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撤销T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M公司质疑中标候选人0元报价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A公司质疑T公司0元报价、M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元报价,存在以不能合理解释价格构成因素的异常低价竞标,扰乱市场秩序。采购代理机构接到M、A两公司质疑后,于2020年6月10日组织原谈判小组配合质疑答复,并于当日电话告知T公司的报价作无效标处理;6月11日,采购代理机构向T公司作出《X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专用停车场购买服务项目(F)区相关说明》,当日T公司提出质疑;6月15日,采购代理机构对T公司提出的质疑予以答复。同日,县政府采购网发布《X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专用停车场购买服务项目(F)包竞争性谈判的废标公告》,内容为“根据原评审专家出具的意见,项目(BYZCJJ-2020005F包)实质性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BYZCJJ-2020005F包)废标。6月16日,T公司向财政局提出投诉;7月16日,财政局作出投诉决定书,驳回T公司的投诉。
T公司对财政局处理决定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财政局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11月12日,县政府决定维持财政局投诉决定书。
二、案情处置
收到县政府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后,财政局高度重视,对T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调取了现场录像,并就复议申请涉及的事项再次进行了核实,依法作出复议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之规定,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处理质疑供应商投诉采购代理机构案件的职责。
2、该案事实认定清楚。2020年5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专用停车场购买服务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2020年6月2日,四家供应商参与F包的投标签到。除一家投标人因社保材料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其他三家投标人均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当日结果以T公司0元报价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结果公告后,参与谈判的M公司、A公司两家供应商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撒销T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两家单位的质疑后,于2020年6月10日组织原谈判小组配合质疑答复。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文件25.1、25.3等内容,发现存在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明确T公司0元报价,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M公司1元报价,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26.6,谈判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最终因有效报价不足三家,本项目废标。2020年6月11日,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告知T公司。同日,T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答复T公司投标为无效投标。
此外,采购人于2020年8月24日进行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专用停车场招标,要求投标人免费提供服务的招标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有关采购人实地考察行为、代理机构人员现场答疑,与本案投诉处理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依据以及处理决定无关。
3、该案程序合法。T公司不服采购人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专用停车场购买服务项目F包废标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向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1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次日送达T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规定,财政局办理案件程序合法。
4、财政局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0元报价是一种无偿取得行为,T公司的报价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驳回T公司的投诉。
县人民政府审理认为:一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县财政局负有处理质疑供应商投诉采购代理机构案件的职责。二是T公司、M公司分别以0元、1元投标F包,显然低于自身合理成本,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通过T公司、M公司、A公司三家供应商第二轮的报价,可以看出申请人0元、M公司1元的报价,明显存在低于A公司7万元报价的问题,且与其他四包项目中标金额相差甚远,存在不合理性。县财政局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将T和M公司的报价作为无效标处理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三是县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四是县财政局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投诉决定书并送达投诉人,程序办理合法。11月12日,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决定书。
三、案由评析
本案主要问题:
(1)T公司认为其0元报价不应作为无效标处理。T公司认为,谈判现场招标小组成员现场答疑,举例说明本县曾有四次类似0元中标的先例。财政局收到复议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现场录像进行查看,系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答疑,实际上并不存在政府采购0元中标先例,答疑存在问题,导致T公司认为其0元报价有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的规定,T公司投标为无效投标。T公司还提出采购人于2020年8月24日在该局网站上发布《关于X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专用停车场项目(开发区停车场)的公告》,服务内容要求中标人免费为采购人交通警察大队提供服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以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将T公司报价作为无效标处理,现采购人再次明确要求F包免费,T公司认为F包两次做法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事实上,采购人于2020年8月24日进行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专用停车场招标,要求投标人免费提供服务的招标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2)T公司认为供应商不足三家不构成废标理由。根据本次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当日共有四家供应商参与F包项目谈判,除一家供应商因社保材料不符合审查要求之外,T公司、M公司、A公司三家单位均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之后经过两次报价、宣布中标候选人、发布中标公告、实地现场验收等全部流程。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以实质性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理由不成立。本案中,有三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参与F包项目谈判。经A公司提出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认定T公司和M公司的报价为无效报价,F包项目实质性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作出F包废标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例启示
1、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要注重程序合法。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处理投诉的程序细节,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形式处理。投诉受理、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进行送达要严格、规范。
2、履行监督职能不能越位、缺位。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对于政府采购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要在权限范围内积极调查取证,只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3、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强化规则意识、风险意识、公平竞争意识,提升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编制、操作实施、质疑处理等方面专业化水平。
4、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强化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5、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机制。让法律顾问参与到投诉处理过程中,严格对投诉处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把关,以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有效地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6、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在政府采购监管过程中实现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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