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1-07-20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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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D市某单位的一项土方工程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在D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该项目采购预算价为950余万元,共有九家供应商参与竞标,由财政部门、业主方组成项目监督小组,D市财政局通过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了五位评委组成了项目评审小组。经项目评审小组评定,由得分最高的某公司以425万元的最低价为中标候选人,由于该报价远低于采购预算价,为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该公司应评标小组要求,现场出具了能够以该报价按期、保质完工的书面承诺。招标结束后,该公司又以对招标文件条款认识存在不足,致使报价产生了偏差为由,主动提出要求放弃中标资格。
二、案件处置
D市财政局抽调专人成立了调查小组,对该项目的招标从项目申请、项目公示、供应商报名的全过程进行了仔细复核,并另外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会审。经审查,专家一致认为招标文件对该工程情况的表述明确无误,而且该公司在招标现场的书面承诺中也承认了自己的报价包含对该工程的所有内容。为严肃政府采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相应处罚。
三 、案由评析
此类案件其实在各地政府采购中经常出现,D市财政局结合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工作经验,对本案例并不是简单地对供应商一罚了之,而是运用法治思维对这个案例背后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当前评价政府采购绩效只有一个指标,就是政府采购节支率,由于节支率就是以采购预算价减去采购成交价除以采购预算价得出来的,就本案例而言,如果本项目真的能以425万元成交的话,那节支率将达到55%,节支效果惊人!
第二、除了政府采购绩效考评机制不完善外,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如今的政府采购仅仅注重采购过程的合规、招标结束就不管了,还没有对供应商履约方面的制约措施。这就给了供应商以低价方式谋取中标,中标之后,再和业务方达成默契,在履约过程对招标方案进行改动,最终以审计价为结算价,从而获取最大利润的可能。这样就使得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中标价失去了意义。这种情况在政府采购工程类招标中尤为常见。本案例其实就是其中的典型,但这次由于业主方坚持原招标方案,拒绝修改,使该中标供应商根本不可能按自己报的价格履约,所以供应商宁愿接受处罚。
四、案例启示
政府采购自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倍受社会关注,近年来社会上时不时传出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负面新闻,更使得政府采购工作成了社会舆论的热门话题。政府采购人员在工作中只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其实撇开其中可能存在的腐败现象,这些问题大都与对政府采购考评机制不完善、缺少对供应商在履约方面的监督手段有关。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方式透过表面现象发现背后深层次的问题,针对问题制订合适的解决方案。引导广大供应商正确计算成本和利润,合理报价,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秩序。
D市财政局经过多方面的协商、征求多方面的意见,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标后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中标后合同履约重要环节的控制力度,保证中标项目按期保质地完成,提高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度。
一是增强各部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识。要求采购人切实担起责任,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做好政府采购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合同要求,确保采购质量。
二是严格履行货物变更申报手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果确有必要就合同某些标的物作出变更,需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依法依规变更。
三是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有效而严密的内部和外部监督体系。同时强化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是严把资金支付关口。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及各单位财务人员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对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的审核,对无验收报告的合同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五是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考核。将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对供应商的考核范围,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加大曝光力度,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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