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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核实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1-10-2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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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A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X公司与被告范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Y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陈某、杨某)进行审计,并就审计依据及材料出具《审计报告》。

被告范某认为Y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法院委托的事项审计,亦并非是按照当事人双方提交法庭质证的账册和原始凭据进行的审计。

申请人范某202085日向B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注会中心”)寄交“投诉查处申请书”,中心于2020810日收到。

(一)申请人“投诉查处申请书”提出

“该《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上均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之处,出具该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杨某的行为没有遵循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背离了中立负责的审计鉴证立场,严重侵害了被告权益,有失公平公正。并列出了违法违规的8个具体事实行为。恳请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申请人“投诉查处申请书”指出

1A县人民法院据原被告双方(申请人为被告)同意,由法院抽签决定该会计师事务所为指定审计单位。

2.申请人叙述此案时是属于A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该“《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已经庭审质证过,但法院对此案件尚未作出判决。

二、案情处置

(一)诉求分析

B市注会中心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提交了投诉件,并做了登记和签批:“请中心办理,法规处提供法律服务”。

经过分析,申请人诉求内容主要有两项:

1.严肃查处注册会计师陈某、杨某,其行为没有遵循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背离了中立负责的审计鉴证立场,严重侵害了被告权益,有失公平公正。

2.对申请人列出的违法违规的8个具体事实行为进行查处。

(二)疑点分析

疑点:以上诉求内容是否是B市注会中心的法定职权范围?

B市注会中心是B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秘书处机构改革而来,没有与B市财政局机关脱钩,与B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同一块牌子,是挂靠市财政局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

1.关于对“8个具体事实行为进行查处”的诉求。依《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40条规定此权限在省财政,B市注会中心没有处理处罚权限。但是B市注会中心是否有调查核实权?这个有争议。

2.注册会计师未遵循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查处诉求。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会协[2008]73号)、《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苏会协[2016]56号)并没有规定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查处注册会计师不遵循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权限,此权限在省注协。但是市注会中心是否有调查核实权?这个又有争议。

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已经进入司法、纪检监察或仲裁程序的,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投诉、举报的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监察纪检等部门已介入调,不属于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

(三)答复决定

2020814日,B市注会中心答复决定:“从“投诉查处申请书”内容看,审计行为发生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其“违规违法”行为及《审计报告》效力需要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认定。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认定审计活动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之处”、“没有遵循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背离了中立负责的审计鉴证立场”,我中心将按法律程序处理。”即等司法裁定结果再依法处理。 

(四)第二次递交申请书(823日)

申请人对“市注会中心”814日答复不服,于823日第二次向B市财政局递交申请书,申请两项诉求:

1.对市注会中心2020814日的答复不服,认为是“答非所问,是违法的不作为行为”,认为市注会中心应当受理查处。

2.以同样的事实及理由,向B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查处。

(五)第二次答复

B市财政局经过调查研究作出两份答复决定:审计报告的效力认定必然涉及“违规违法、内容、程序是否合法”的认定。审计报告的效力与审计内容的违规违法、程序的规范性及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均具有关联性。

1.市注会中心2020814日的答复并非“答非所问的不作为行为”,其答复并无不当。

2.若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审计报告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之处”、“没有遵循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则将依法移送省级财政有权部门处理。

三、 案由评析

(一)如何定性:

投诉举报件,不认为是狭义信访件,但办理期限可以参考信访条例。

(二)争议焦点:

B市注会中心是否有权限:(1)对属地注册会计师涉嫌违反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开展核实调查?(2)对属地注册会计师涉嫌违反举报事实开展核实调查?

1.省注会中心有权限。依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苏会协〔201656 )。

2.认为:B市注会中心只有接受省注会中心委托,市注会中心才有权限。

3B市注会中心可以先行直接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发现注册会计师违反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应当向省注协移送案件进行处理,如果同时发现注册会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和举报事实相关行为,则将案件移送省财政厅处理。

(三)法律顾问意见: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规定》等明确规定,已经进入司法诉讼中的此类投诉件不予受理。针对此案,江苏省注协没有此类规定,但因B市注会中心又没有受理的充分法规依据,故B市注会中心作出了:已经进入司法过程中,需等待司法裁决结果,再行依法处理的答复决定。

四、案理启示

1.定性要准确,这样有利于确定答复主体是否适格、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方面作出判断。

2.答复主体要适格。要对答复主体进行法律主体资格调查确认。

3.处理意见需法律专家会商,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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