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1-07-20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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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政府采购接受投诉案例: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xx管材及配件采购项目”(以下称“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0年7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0年8月4日组织开标、评标。经评审,C公司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020年8月4日,D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8月13日,采购人A代理机构B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
2020年9月11日,投诉人D公司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投诉。D公司称:1、C公司没有“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节水产品认证”证书,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没有证书不得分,实际的情况是公示中标单位得分。2、C公司提供的证书是其他单位授权的,且授权而来的证书的认证范围不涵盖投标产品。要求取消C公司2份证书的有效性并重新评标。
二、案情处置
Y县财政局依法受理此投诉。经审查,C公司提供的证书是其他单位授权的,且授权而来的证书的认证范围不涵盖投标产品事实存在。根据认证证书发证机关相关文件规定,1、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时,不能用于证明或暗示产品/服务合格,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不能使用在与被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2、错误使用证书或误用于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体系属获证组织误用/滥用证书形式。
Y县财政局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2、驳回其他投诉。
三、案由评析
本案是一起相对简单的政府采购接受投诉案例,争议焦点为:中标单位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个证书是否有效。地方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投拆回复函》,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认真研究发证机构相关文件,明确获证企业相关认证证书使用范围。最终认定C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中误用证书,并依法作出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
四、案理启示
(一)加强宣传,提高依法采购意识。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依照法律,合理合法的可以满足,不合理不合法的不能迁就。
(二)注意细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资格审查审查要仔细,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及各方当事人,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监管、档案管理、质疑及投诉受理、审查、调查、处理、送达等规范。
(三)注重效果,依法积极妥善处理。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的投诉,除了日常工作中要注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在具体案件中对涉及到的部门规章的也要学习,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有据(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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