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1-02-2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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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2020年3月30日,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布某法院审判法庭装备及配套设施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A公司中标。当日,供应商B公司电话询问项目评审情况,得知“该公司因一件样品在评审中未达到招标文件厚度要求(实质性要求),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未进入下一轮评审”。
B公司不服,认为其样品厚度不达标是评审中未采用专用工具测量而带来误差造成的,于4月1日向交易中心提出质疑。4月10日,交易中心作出质疑答复,维持原评标结果。
4月20日,B公司向C区财政局提起投诉,请求认定评审结果无效,重新组织评审,同时追究作出“无效投标”认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责任。C区财政局受理后经过调查,于5月28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追究评审委员会成员责任的请求,认为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材料,缺少证据支撑,驳回请求。
6月15日,A公司不服,认为C区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维持原评标结果。
二、案情处置
市财政局受理后,于6月16日下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通知C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材料。6月24日,组织申请人查看上述材料。7月28日召开昕证会。7月29日召开专家论证会。8月3日,经过集体讨论,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C区财政局作出的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结论。
三、焦点评析
(一)本次政府采购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1.评审中测量工具的选取不合理。样品评审中,评委使用塑料三角尺进行测量,结果显示样品厚度介于31毫米和32毫米之间,经过复测后,最终认定样品不合格。而B公司坚称,作为专业生产商,已使用游标卡尺对样品进行测量,样品厚度超过32毫米,满足采购要求。由于测量工具选取不同,导致不同的测量结果,引起争议,这是本案的焦点。复议机关调查后认为,该行业对于毫米级物体厚度测量,通常使用千分尺或游标卡尺,塑料三角尺存在测量误差且不稳定,不能满足精细化测量要求。评审过程使用的测量工具不合理,导致B公司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无法进入下一轮评审,影响了最终采购结果。
2.评审中未详细记录测量结果,未封存不合格样品,也未当面告知理由。C区财政局调查发现,评委对案涉样品共经过两轮测量,却没有详细记录每位评委的测量结果,而评审报告中也仅记录“样品厚度不足32毫米”,缺乏该样品的实际测量厚度。另外,当作出无效投标认定后,评委建议封存“不合格”样品,以备后期可能出现的争议需要。交易中心以“封存样品没有依据”、“投标人坚持要求退还样品”为由将样品退还给B公司,但未当面告知无效投标认定的理由,也未请B公司当场签字确认,上述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了评审过程的部分证据缺失。
(二)C区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恰当?
C区财政局受理投诉后,暂停了采购活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先后向采购人、交易中心、A公司和5位评委调查了解采购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合规。
本案中,投诉人的第一项复议请求是认定评审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C区财政局调查后认为,在采购文件未明确测量工具和方法的前提下,交易中心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塑料尺进行测量,结果不精确。同时,测量过程中未记录结果,未封存样品,无法开展复测,对投诉人系无效投标认定的证据不足。C区财政局作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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