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2-02-25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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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19年10月29日,Y市卫生健康委、代理机构就Y市公共场所设置自救互救设备采购及伴随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发布招标公告。
2019年11月15日,Y市财政局、Y市卫生健康委收到A公司的《质疑函》。
2019年11月17日,Y市财政局收到A公司的《关于Y市卫生健康委自救互救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函》。
2019年11月18日,Y市财政局向A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要求A公司提交补正材料。
2019年11月20日,该项目依照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开标和评标,B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的拟中标供应商。
2019年11月25日,A公司再次向Y市卫生健康委提出质疑。
2019年11月26日,Y市财政局收到A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但无相对应的质疑函、质疑答复等证明材料。
2019年12月2日,Y市财政局收到A公司重新邮寄的《投诉书》和相对应的质疑函、质疑答复等证明材料,以及2019年11月25日提交Y市卫生健康委的《质疑函》。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中“1.8★具有RTCA相关适航证明”、“1.7设备提供专业的心肺复苏好(CPR)辅助功能,包括按压频率、按压深度和时间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2、投标人C公司所投的产品远远低于设备和项目实施成本的报价竞标,并对最终招标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3、评分标准“质保及售后服务(18分)”中“2、备品备件评分(4分);评委根据各投标单位提供的备品备件供应方案在0-4分范围内打分,本项目最高得5分,没有的不得分”,出现明显分值设置冲突的错误。
2019年12月3日,Y市财政局作出并于当日向A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
2019年12月4日,Y市财政局收到A公司的《关于Y市卫生健康委自救互救设备采购招标投诉事项说明及撤回第一次投诉流程并请求与第二次投诉合并办理的申请》。
2019年12月6日,Y市财政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B公司发出《政府采购答复通知书》。
2019年12月7日,Y市财政局收到A公司提交的代理机构就A公司2019年11月25日《质疑函》所作出的《答复函》。
2020年1月10日,Y市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投诉成立,但并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020年3月9日,A公司以Y市财政局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复议至J省财政厅,要求撤销Y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A公司提出:1. 符合招标文件“1.7设备提供专业的心肺复苏好(CPR)辅助功能,包括按压频率、按压深度和时间等”要求的只有B公司一家;2. 招标文件中“1.8★具有RTCA相关适航证明”在座位城市公共场所部署AED除颤产品时,不应当作为强制性相应要求;3.C公司远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对招标结果构成根本性影响。
2020年3月23日,Y市财政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依据等资料。
二、案情处置
2020年5月,A公司申请撤回行政复议,J省财政厅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三、案由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及分析如下:
(一)Y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Y市财政局认为:A公司在2019年11月17日第一次提起投诉时仅提供了《投诉函》,未提供其他证据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故Y市财政局向A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但在补正过程中,该项目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了开标,并确定中标单位。A公司在11月26日投诉补正的过程中将对招标结果的不满意也列入《投诉书》中,但并未依法提起质疑,也仍未提供第一次投诉时所需的证据材料。Y市财政局在处理过程中的12月2日,再次收到A公司《投诉书》及第一次投诉所需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投诉,并于12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此时A公司关于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已经提起质疑,但是采购人还未答复质疑。Y市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中,对A公司的3个投诉事项均作出了处理。
J省财政厅认为:2019年11月17日,A公司向Y市财政局提起投诉。12月2日,A公司提交了新的《投诉书》和补正材料。新的《投诉书》中投诉事项1、3符合投诉受理的条件,但此时投诉事项2仍未依法质疑,应当不予受理,Y市财政局对投诉事项2的受理及处理存在瑕疵。
该案中,A公司由于不熟悉政府采购投诉法律法规,导致其在投诉过程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规定;Y市财政局出于保障A公司投诉权利的考虑,并未全面剖析、充分考量A公司投诉程序的瑕疵问题(即存在部分投诉事项未经合法质疑),从而对A公司的所有投诉事项均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建议财政部门在处理此类情形过程中,通过调查笔录的方式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进行必要的固定,避免因节点混乱导致程序认定错位,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风险。
(二)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参数要求,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A公司认为:符合招标文件“1.7设备提供专业的心肺复苏好(CPR)辅助功能,包括按压频率、按压深度和时间等”要求的只有B公司一家。招标文件中“1.8★具有RTCA相关适航证明”在座位城市公共场所部署AED除颤产品时,不应当作为强制性相应要求。
Y市财政局认为:第一,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设置了“1.7设备提供专业的心肺复苏好(CPR)辅助功能,包括按压频率、按压深度和时间等”、“1.8★具有RTCA相关适航证明”两项技术参数。该项目评标记录及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显示,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中“1.7设备提供专业的心肺复苏(CPR)辅助功能,包括按压频率、按压深度和时间等”的“偏差内容及说明”均为“无偏差”,且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并获得相应的评分;Y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另一家厂商的产品也具有该项辅助功能。因此,满足该项技术参数的供应商达到三家,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性,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本次投标中A公司、B公司及另一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1.8★具有RTCA相关适航证明”的“偏差内容及说明”中均为“无偏差”,且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并获得相应的评分。该项技术参数要求属于采购人特定需求,并非限制性资格条件,且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该案以A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J省财政厅终止行政复议而结案,J省财政厅也并未对上述事项作出认定;但是,Y市财政局仅根据投标文件的得分情况对上述事项进行判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沟通对接过程中,J省财政厅建议对于涉及技术参数的投诉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收集更多的证据资料,为处理决定提供更加全面的专业支撑,减少行政复议纠错或者行政诉讼败诉风险。
(三)C公司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问题?
A公司认为:C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价,但A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Y市财政局认为:第一,A公司在提起投诉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C公司报价不合理;第二,本次招标评审委员会并未认定C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也没有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第三,在调查过程中C公司已对报价进行了具体答复,并且提供了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投标报价高于实际成本价。
对于C公司投标报价是否合理问题的处理,A公司并未提供能够证明“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价”的证据材料,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应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评标委员会并未认定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再加上C公司的具体答复说明,可见,A公司的该项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
四、案理启示
该案以A公司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结案,但Y市财政局的处理过程仍存在风险点。该案的争议焦点,一方面是程序问题,即投诉受理的程序瑕疵问题如何分辨和界定;另一方面是实体问题,即招标文件的设定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对这些争议焦点的处理最终体现在Y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之中,风险随之转移至Y市财政局。应该说,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等管理过程中,财政部门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几点启示如下:
(一)严格依法办事。财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应坚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论是日常财政业务工作,还是对外行政行为,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都要找到合适的法律法规依据,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日常财政业务工作和对外行政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才能做到办事有依据、办事有程序、办事有底气。
(二)严格按程序、期限办事。各类法律法规对日常财政业务工作和对外行政行为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期限规定,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及延期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期限和程序、处理期限和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等等。只能严格按程序、期限办事,才能确保对外行政行为合法合规,才能经得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检验。并且对于相关当事人不熟悉相关程序而导致的时间节点混乱的情况,需要财政部门引起重视,尽量通过调查笔录的方式确定相关事项及时间节点。
(三)坚持痕迹化管理。严格依法、按程序和期限办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痕迹化管理,履行程序的痕迹、收集证据的痕迹、按期处理的痕迹,等等;要注重及时固定、收集、整理财政业务工作和对外行政行为中的各类痕迹,作为坚持依法、按程序和期限办事的基础和佐证,既有利于完善对外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资料,更有利于防控涉法涉诉风险,不断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作出各类文书。财政部门对外行政行为涉及多种文书,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或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格式作出相应文书,确保各类文书合法合规,提升行政机关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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