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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府采购应诚信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2-02-25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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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20年4月21日,举报人王某向A市财政局举报,B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D区幼儿园餐饮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投标中以虚假承诺谋取中标。A市财政局随即对举报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于2020年5月7日开始调查。

A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询复制了投标材料并询问、调查了当事人。至2020年5月15日调查完结。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12月6日被B市M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罚款5万元,属于在经营活动中的较大数额罚款,应禁止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在2020年4月13日,参加了D区幼儿园餐饮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失信记录的书面声明,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二、案情处置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9页“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标、成交无效。

鉴于当事人能够在调查中积极配合,A市财政局取消当事人D区幼儿园餐饮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中标(成交)资格;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90000元*5‰=24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案由评析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苏政发[1997]3号)第二条规定:江苏省经营活动中的较大数额罚款为20000元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9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文件于2019年4月1日废止。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事实;

2.M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当事人参加谈判时的书面声明和中标通知书材料,证实了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

3. B市M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当事人2018年12月6日被行政处罚5万元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在参加D区幼儿园餐饮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谈判时提供的不实声明函及被行政罚款5万元的事实。

A市财政局对当事人的处罚依法依规,证据充分。

四、案理启示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有利于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市场经济活动开展效率,也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供应商对于已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如实反映,并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承诺的,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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