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2-02-2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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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19年5月7日,A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B市经贸小学委托,就其空调采购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80万元;2019年5月28日,该项目开评标;2019年5月29日该项目公示中标结果,中标单位为A市N公司。
2019年6月10日,B市财政局收到B市经贸小学提交的《关于经贸小学空调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反映,N公司疑似存在因失信行为而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B市财政局于6月12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B市财政局依法获取A市税务局2017年6月16日该局对N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为:(1)未按规定并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处少缴房产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218.94元;(2)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处应扣未扣“其他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计42030元,两项罚款共计46248.97元。
二、案情处置
B市财政局认为中标供应商N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处理结果。
N公司因不服B市财政局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监督检查决定,于8月27日向A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11月22日A市财政局作出维持B市财政局作出的监督检查决定。
三、案由评析
1.关于“经营活动”的界定
《公司法》关于“经营活动”的规定: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经营活动范围很广,就工商企业来说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经营性租赁、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广告宣传、推销产品、缴纳税款等。
因此,B市财政局认为N公司因欠缴税款而缴纳罚款的行为属于其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对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合计46248.97元),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是对供应商参与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的严格约束。其中,“重大违法记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明确,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只有供应商被处以上述类别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
3.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
本案中判定供应商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很重要的一个判定依据是供应商是否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那么,对供应商的罚款达到多少金额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即属于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因此,“重大违法记录”的较大数额罚款,可根据各地方、部门的听证标准来加以确定。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苏政发(1997)3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因此,N公司受到的46248.97元罚款是属于较大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N公司在参与B市经贸小学空调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B市财政局作出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处理决定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四、案理启示
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存在各省标准不同的情形,那么在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可能会涉及到政府采购活动发生地标准与判罚机关所在地标准的适用问题。首先,“较大数额罚款”客观上反应了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被法律追究处罚程度。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限制进入采购活动的是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亦是对违法程度以及处罚程度的表述。各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某种程度是上适应判罚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相比采购地标准,判罚地更能准确反应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被法律追究处罚的程度。其次,一般重大违法记录的认定是基于地方性规章,若处罚地与采购活动发生地不同,以采购地的地方性规章评价判罚机关所在地标准并不恰当,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的重大违法记录应当用判罚机关所在地标准去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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