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2-09-1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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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2020年8月27日,某县商务局委托A公司发布某项目的招标公告,后确定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10月15日,A公司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结果公告。
2020年10月16日,C公司提出质疑。县商务局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对质疑作出了书面答复。10月29日,B公司向县商务局提出质疑,请求依法认定C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11月2日,B公司向县财政局提起投诉,请求撤销质疑答复函。11月4日,县商务局作出质疑答复,认定B公司的质疑不成立。12月22日县财政局受理投诉后下达了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投诉。
2020年11月10日,A公司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变更公告,未发布至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
2020年12月29日,B公司就采购结果发布和送达是否合法相关事项向县商务局再次提出质疑;1月14日,B公司就同一事项向县财政局提起投诉。1月19日,县财政局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称B公司所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期限,故不予受理。
2021年3月13日,B公司向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县财政局依法重新作出并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市财政局予以受理。4月21日,市财政局认定县财政局以“质疑超出法定期限”为由,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撤销了县财政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责令县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二、争议焦点
1.B公司在10月29日、11月2日提出的质疑、投诉是否有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条规定了供应商提起质疑的范围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B公司于10月29日提起质疑,请求认定A公司的质疑不成立并撤销质疑答复,但质疑答复由代理机构向A公司单方作出,并非中标结果更改公告,亦不会对B公司的实体权益造成直接影响。因此,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属于质疑的对象。B公司提出的质疑无效。
对于B公司基于该质疑提起的的投诉,作为前提的质疑无效,投诉也当然无效。此外,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了“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B公司于11月2日提起投诉,而代理机构于 11月4日才对其进行质疑答复,故B公司在质疑答复前就进行了投诉,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投诉,不在财政部门的受理范围内。
2.公司在12月29日提出的质疑是否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因此,案涉采购结果变更公告作为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市所在省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而事实上该公告未按规定发布至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B公司在2020年12月22日才收到载明变更结果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因此可推定B公司自2020年12月22日即县财政局下达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才知晓中标结果变更这一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本案中,对于B公司而言,其提出质疑的时间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采购结果变更公告发布时。县财政局未举证证明在采购结果变更时告知B公司,因此无法证明B公司“知道”这一变更结果,变更结果公告亦未按规定发布至省级分网,因此无法认定B公司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前“应当知道”这一结果。故结合上述认定,B公司自2020年12月22日才知晓采购变更结果,其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质疑,没有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应当认定其质疑在有效期内。
三、案例评析
1.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本案中,A公司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变更公告,其发布公告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亦非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退一步说,即使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也应当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的前提下同步发布于该媒体。因此,A公司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违反法律规定。在县财政局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曾单独通知到B公司变更中标结果的情况下,B公司提出质疑的期限不应从变更公告发布时起算,而应从收到载明变更结果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算。未在指定平台发布公告,不仅侵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利,还会导致招标过程不公平。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应当正确适用法律,遵守正当合法程序,坚持实事求是,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水平,从而减少涉法涉诉风险。
2.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时要认真审查期限问题。
本案中县财政局在未认真核实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关于B公司关于“采购结果发布和送达不合法”的质疑已超过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属于提起投诉前就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导致供应商的采购投诉没有得到实质性处理,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环境下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也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纠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正确对待供应商的投诉,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查找争议症结,在程序环节和实体环节都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切实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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