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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角色定位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2-09-1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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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申请人金某系某建设项目被拆迁户。2020年,金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建议其向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咨询。

2021年2月2日,申请人向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邮寄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依法公开该拆迁项目征地补偿账目、房屋征收协议书和征地补偿到户明细汇总表等信息。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征地补偿到户明细汇总表信息未制作,该汇总表信息该中心不存在;申请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和征地补偿账目,该中心无此信息。

2021年4月24日,申请人不服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答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人民政府经补正后于5月13日受理,因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为区政府办下属事业单位,将被申请人明确为区政府办公室。4月30日,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成立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成立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并撤销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区人民政府依据此通知将被申请人变更为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6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的信息并非完全不存在,只是需要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加工汇总,从而认定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在未尽到检索义务的基础上,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明显不当,但撤销涉案答复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已无必要,故确认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行为违法。

二、焦点问题

1.本案中以该信息不存在答复申请人是否适当?

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作为申请公开事项涉及地块的拆迁人,应当知悉涉案地块的相关信息,区人民政府也正基于此在答复中指明“建议向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咨询”。但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并未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事项进行补正,亦未尽到检索义务,就直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人答复汇总表不存在,中心无征地补偿款账目,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要求。事实上,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的信息并非完全不存在,只是需要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在已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汇总,而行政机关只提供已经存在的信息,并无为申请人整理、汇总和制作信息进行答复的义务。故即便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答复不予提供,也应当援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现有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为由不予提供,由此可见,以信息不存在对申请人进行答复,依据适用存在问题。

2.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格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十五条规定: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本案中,对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而言,首先,其

属于区政府办下属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为限定式列举,仅包括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领域,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不属于该条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因此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也不属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开社会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格主体。但案涉拆迁补偿系区政府的职责范围,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区政府应当直接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其指向行为存在不当。区城市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区政府办的下属事业单位,其对拆迁补偿相关信

息的答复行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但应当视为由区政府进行答复,法律后果也应当由区政府承受。

三、案例启示

1.申请人直接向财政部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所申请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但为下属事业单位所掌握的,财政部门应当搜集相关信息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进行答复,确保答复全面、依据正确。

2.申请人向财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查明所申请信息是否属于该事业单位承办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而形成的信息。对属于此类情形且本单位掌握的,事业单位可以向申请人释明并引导其向财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也可以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法律后果仍由财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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