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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监督检查也要避免程序违法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2-06-2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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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21年5月21日,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发布某项目招标公告。6月16日,经评标后确定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21年6月24日,交易中心收到C公司质疑函,于7月15日向C公司发出质疑答复书。C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补正,市财政局于7月21日受理该投诉。

投诉处理过程中,市财政局向人民医院进行了询问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显示,经医院领导及部门讨论,发现该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可能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2021年7月30日,市财政局作出《废标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招标采购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021年8月2日,C公司向市财政局书面送达了《撤诉申请书》,市财政局于8月3日作出《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1年9月26日,B公司不服市财政局作出的废标通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11月24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市财政局作出的《废标通知》违法,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监督检查决定。

    二、争议焦点

    1.《废标通知》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市财政局在对B公司的投诉处理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和招标活动进行了审查,并发现了招标文件中第五部分“评标办法和标准”中的“商务评估”之“投标人质量管理评价”设置为“投标人在管同类型医疗项目通过等级医院评审的,每提供1家得1分,最高得4分......”是对“已完成同类型项目通过等级医院评审”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实行差别待遇,存在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的情况,该认定并无不妥。

    2.《废标通知》程序是否合法?

    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市财政局直接作出了废标决定,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该《废标通知》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程序以外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得出的结果,但市财政局既未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也未就涉及废标的问题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不符合财政监督检查的程序规定。此外,B公司作为该项目原中标供应商,是否废标与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市财政局在作出《废标通知》前,并未告知人民医院和B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听取其陈述、申辩,就径直作出了《废标通知》,属于程序违法。

    三、案例评析

    1.财政部门应当全面履行政府采购监督职责。

    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件中,财政部门虽然仅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对采购活动进行审查、认定,但在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采购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这也是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职的应有之义。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中!财政部门若发现了投诉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履行政府采购监督职责。

    2.财政部门应当规范行政行为,保证行政程序合法。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潜在的风险无处不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重视实体认定,也要重视程序正义,谨慎作出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市财政局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识尚不够强,在程序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忽略了被检查人和中标供应商作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导致程序违法,有一定学习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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