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3-05-2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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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22年4月15日,Y代理机构受采购人某市环境监测站委托,就购置实验室仪器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开标时间为5月18日,中标单位为A公司,B公司、C公司为其他投标供应商。5月24日,N公司向Y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项目采购过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Y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回复。N公司不服质疑回复,于6月16日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认为A、B、C三家公司在该项目中可能存在串通投标、围标行为。
二、案情处置
8月25日,市财政局经审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市财政局对三家供应商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件焦点
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能否认定为串标?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信息化和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也出现了新情形。“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新名词,它是计算机的唯一编号,是在用户注册软件时根据软件所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包括CPU、硬盘、网卡MAC地址等)生成的唯一识别码,对每一台电脑而言都是唯一的。如不同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机器码一致,可以表明这些投标文件是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生成的,可以作为供应商是否存在“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串通投标情形的重要调查线索。
本案中,财政局在收到投诉后,调取了该项目的评标档案,发现A、B、C三家公司电子报名材料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情形,财政局初步认定三家公司投标文件涉嫌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财政局依法对三家供应商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三家公司均供认其在该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均由A公司M某一人编制,M某本人对此也予以承认,查实了三家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案件证据也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据此,财政局依法审慎作出了处理决定。
四、案理启示
实践中,通常容易获取的是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线索,如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文件创建机器码一致等等,但该线索不能直接反映案件全貌,也不能直接认定是否构成串标,给认定造成了一定困难。此外,财政部门由于自身调查职权和手段的欠缺,在对查实线索的问题是往往力不从心,也正因如此,恶意串通的供应商在接受财政部门调查询问时,坚决否定、一概不认是常态。
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善上述问题,需要财政部门对具体线索进行综合的深入调查。一是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过程中,如发现相关串标线索,则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不局限于对投诉事项的“就事论事”,而是适时立案开展全面审查,切实查明事实,从而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发挥监管震慑作用。二是对于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供应商不配合、调查手段有限等困难,不能一味抱怨、束手无策,而应进一步开阔思路,多方寻求支持,通过行政协助、数据共享、行业互动等方式,最大可能搜集证据,穷尽履职手段,提高履职能力,提升监管效能。三是要关注电子招标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要认真研究电子招标的特点,加强对信息化技术的熟悉与掌握,通过仔细分析发现蛛丝马迹,进一步固定关键证据,形成证据链条,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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