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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磋商文件条款设定合理性的判定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3-06-2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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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22518日,代理机构A接受采购人B委托采购,发布了XX厨房设备采购磋商公告。519日,投诉人获取磋商文件,认为磋商文件条款设定不合规,进行质疑投诉。投诉事项为:1、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灭火系统”要求出具绿色环保节能产品证书不合理,应当删除。2CCEP认证是油烟净化器等环保产品的市场准入许可,磋商文件应增加油烟机设备认证证书(CCEP)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分标准。

二、案情处置

市财政局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三、案件焦点

1.磋商文件要求“灭火系统”具有绿色环保节能产品证书是否合理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自201941日起,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对列入品目清单范围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本案中,采购人依据上述规定,在磋商文件中对未被列入《品目清单》管理的“灭火系统”提出绿色采购要求,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产品证书”,系国家政策所倡导,且并未对证书的认证机构提出要求,只要是有资格出具检测报告的认证机构出具相应的“绿色环保节能产品证书”即可,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均提供了相关证书。

2.投诉人要求增加油烟机设备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分标准是否合理

本项目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清单显示,油烟净化器为静电式油烟净化器1台,投诉人所称“CCEP认证”是环保专业领域的国家级产品认证,油烟净化器CCEP认证(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是油烟净化器产品的认证证书。在投诉处理期间,市财政局未找到“CCEP认证”属于国家对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强制认证的相关法律依据,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磋商文件采购需求针对本项目的采购特点,明确了具体的采购标准与验收标准,对未被列入《品目清单》管理的静电式油烟净化器,未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特别要求,其未要求提供油烟机设备认证证书的设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案理启示

实践中,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既包括直接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也包括对采购过程、结果的质疑投诉。对采购过程、结果的质疑投诉往往也源自于采购文件内容的不合法、不合理。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对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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