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3-03-2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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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某代理机构受县卫生院委托,就医疗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供应商为A公司。B公司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请求取消A公司的中标供应商资格,并对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处罚。质疑事项为A公司中标设备的其中一项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提供的证据为广东省药监局官网上公示的该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
质疑答复认为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了所投设备的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评标只是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可能寻求其他外部证据,评分依据合理,B公司提供的官网明确表明官网数据只作为参考,具体以实际设备参数为准,故B公司的质疑不成立。B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受理投诉后,依法查阅了该项目的相关资料,认为B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所投设备与招标文件存在负偏离,遂要求B公司提供其他证明材料,B公司未能提供。审查完毕后县财政局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认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B公司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后第60日告知县财政局其找到新证据,县财政局因投诉处理程序已终结,遂让B公司按程序向市财政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此期间,A公司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安装调试了设备。
市财政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审查认定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对其进行了撤销并要求县财政局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县财政局对案件事实重新进行了调查,一方面根据B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向报告出具方进行函证,另一方面要求采购人提供A公司设备安装完成的验收报告及设备出厂的详细产品说明书。经详细比对,检验报告上的参数和A公司的出厂技术参数说明存在明显不一致,A公司承认技术参数存在造假行为。县财政局重新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对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争议焦点
县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认定事实不清?
投诉处理过程中,B公司提供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产品性能指标,用以证明A公司所投产品参数与招标文件存在负偏离。县财政局未向产品的生产商发函进行调查取证,没有就该线索进行充分调查,得出了错误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三、案例评析
1.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虽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必要时应当全面调查取证。
B公司在投诉中提供的官网参数说明虽然证明力有限,但同一产品的官网参数与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参数明显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县财政局在得到这一线索后,未向产品生产商或检测报告机构进行函证,就得出了A公司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错误结论,导致投诉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依法撤销。
2.投诉处理不能止于处理决定,发现可能违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启动监督检查。
本案中,县财政局在投诉终结后收到与事实认定影响重大的重要证据,却没有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既没有尝试与该检验报告原件的出具部门联系,也没有向A公司进行调查询问,更没有暂停采购活动,没有尽到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的全部义务,造成了采购合同签订并履行的结果,使采购结果无法纠正,对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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