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3-10-26 15:19
- 浏览次数:
一、案件回放
2022年6月29日,采购代理机构Z公司受某学院委托,发布“室外篮球场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M公司于7月7日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向Z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7月29日向W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设置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案情处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W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作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三、案件焦点
1.“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否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的目的是加强企业文化诚信建设,确保企业能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竞争性磋商文件设置“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将企业责任管理的主体性内容(如企业组织建设、管理价值)和客观效果评价(如对社会环境的影响)结合在一起的评价体系,目的在于保证供应商把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运营全过程和日常管理,完善企业管理要求和行为守则,有助于提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保证履约质量,同时该证书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评定合格后颁发,未对供应商的行业和规模进行限制。W市财政局在审查中也未发现该证书作为评分项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问题,因此W市财政局认定“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评分项是否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在评分标准中规定:“项目作业人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配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劳务员,配备齐全的,得6分,少1分,不得分。(报价时需提供上述人员的岗位证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12月印发的《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号)文件精神,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证(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且上述岗位证书,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因此,W市财政局认定,竞争性磋商文件将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劳务员作为评审因素,将相关岗位证书作为评分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四、案理启示
认定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要看采购文件所设置的条件是否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
本案例中,要求提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本身不涉及规模条件,相关评审标准也不涉及规模条件,但该项目为“室外篮球场工程改造项目”,该证书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否适应,是否与合同履行相关,应当在监管过程中严格审查。如果不是作为普适于各个领域的、国家强制要求取得的证书,应当保证其既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又要与项目实际相关。毕竟,此类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书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负担,在采购文件中应当谨慎设置。
上一篇: 如何认定中小企业?
下一篇: 不良信用记录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