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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中小企业?
  • 信息来源:税政法规处
  • 发布日期:2024-01-3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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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

2022年初,A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A市市级机关大楼管理处委托,就“市级机关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供应商C公司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至A市财政局,投诉事项为,中标人B公司不是小微企业,不应当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并要求彻查该公司“从业人数”虚报情况。

A市财政局受理投诉后,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后发现:

1.质疑答复期间,中标人B公司向交易中心提交了该公司住所地D市的工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D市工信局认定该公司从业人员212人,营业收入为27962万元,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故交易中心作出了质疑不成立的答复意见。

2.B公司投标文件中有关其2021年12月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显示,B公司在D市缴费总人数为212人,其分公司在A市缴费总人数为163人。经向A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实,该公司分公司实际参保人数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一致。

3.经向B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D市工信局发函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D市工信局先后两次回复,第一次回复B公司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第二次回复 B 公司2021年末从业人员242人,分公司有实际经营业务和缴纳社保的从业人员情况下,需纳入总资产计算,故B公司已超过小型企业标准。

4.经向中标供应商B公司调查取证,该公司递交了D市工信局于2021年5月20日和6月2日两次认定其为小型企业的材料,并表示其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根据该公司掌握的数据进行填写的,由于其先后两次被认定其为小型企业,故其在参与市级机关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标过程中,当然以为自己属于小型企业。B公司对主管部门的最新认定表示尊重,同时声明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

鉴于此,A市财政局最终认定B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

二、争议焦点

1.分公司人员是否纳入公司从业人员总数中进行计算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物业管理行业的中小企业认定为“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的为中型企业”。本案中,供应商B公司的营业收入已超1000万,其是否属于小型企业,关键在于人员数量是否达到300人。根据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材料,可以看出总公司加上A市分公司人员数量已经超过300人,所以分公司人员是否计入总数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由此可见,财政部门不能自行对企业进行划型认定,认定结果仍需以主管部门答复为准,本案中,主管部门最终认定应该将分公司人员纳入公司从业人员总数中进行计算。

2.B公司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本案中,B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在D市,其分公司经营所在地为A市。就其性质而言,分公司属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将分公司人员归入公司从业人员总数计算,在法理上可以解释,但不同地区总、分公司的社保缴纳及人员管理往往是独立的,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从该项目投诉处理调查过程的来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涉及面广、专业要求较高,主管部门也需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全面了解后给出认定意见,因而不能直接将B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与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中标资格”的情形直接等同起来。

三、案例评析

经查询工信部网站,其中有关中小企划型的常见问题答复有:

1.2020年3月,对于“分公司是否可以进行中小企业划分”的问题,答复“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进行规模类型划分;分公司应并入总公司以总公司名义进行划分”。

2.2021年3月,对于“在对集团公司进行划型时,其所注册、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是合并计算到总公司,还是各独立法人公司各自分别核定计算”的问题,答复“在对集团公司进行划型时,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应合并计算到集团公司后划型。同时各独立法人子公司也可单独分别划型”。

从上述答复看,总公司划型包括分公司,即使是集团公司,在划型时也需要将子公司纳入,仅子公司可单独划型。财政部门虽然不是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直接进行认定于法无据,且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但财政部门毕竟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有明显问题,还是需要积极沟通,共同净化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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